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再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66號聲請人兼再審原告 練文魁 聲請人兼再審原告就其與相對人兼再審被告 練美鳳 、 練美嬌 、林德川間本院100年度家再易字第7號確定裁定及100年度家上易字第22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就其聲請再審部分,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就其提起再審之訴部分,因訴訟標的金額為889,602元,應徵裁判費14,5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兼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及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