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8247號債權人 朱志明 債務人 鄭鈞鴻 即 鄭鴻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鄭鴻明」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鄭鈞鴻即鄭鴻明」。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