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324號原告 林永承 (原名 林演豐 )即原審原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龍珠 間因102年度婚字第324號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書記官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