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3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合豐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陸環和 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0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5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張俊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