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聲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54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東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東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東和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原定執行刑有拘束新定執行刑上限之效果,法院裁量所定之刑期上限,自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加計新宣告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1年台抗字第52號、110年台抗字第186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乃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原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於114年5月12日向檢察官請求定應執行刑,此有執行筆錄1份在卷可憑,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加重詐欺罪、罪質相同、時間間隔相近、侵害法益相同、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曾定執行刑所形成之內部界限,以及本院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受刑人勾選無意見,有卷附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暨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簡 婉 倫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附表:受刑人陳東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共3罪)

有期徒刑6月

(共3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09/08/30(2次)

109/09/07

(共3次)

109/08/30(共3次)

109/09/1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

少連偵字第33號等

嘉義地檢110年度

少連偵字第33號等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74號等

法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

第109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

第109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

第1345號

判決日期

113/09/20

113/09/20

114/02/06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台上字

第5151號

113年度台上字

第5151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

第134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12/05

113/12/05

114/03/1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備註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58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57號

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358號

前經臺南高分院以114年度聲字第1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續上頁)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共4罪)

有期徒刑11月

(共2罪)

犯罪日期

109/09/10(共4次)

109/09/10(共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774號等

苗栗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774號等

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

第134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

第1345號

判決日期

114/02/06

114/02/06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

第134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

第134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03/14

114/03/1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備註

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358號

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358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