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29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張文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文銘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文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原定執行刑有拘束新定執行刑上限之效果,法院裁量所定之刑期上限,自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加計新宣告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1年台抗字第52號、110年台抗字第186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乃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原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於114年6月24日向檢察官請求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巷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憑,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為自戕行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編號2、4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編號5則為轉讓禁藥罪,犯罪時間皆於111年8月至10月間所犯、時間間隔相近、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曾定執行刑所形成之內部界限,以及受刑人表示請從輕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有卷附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暨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簡 婉 倫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附表:受刑人張文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年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共3罪)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10/04
111/08/04
111/08/02
111/09/10
(共3次)
111/09/1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
毒偵字第7229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42439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
毒偵字第423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桃簡字
第2785號
112年度訴字
第96號
112年度簡字
第1265號
判決日期
112/02/07
112/03/31
112/10/16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桃簡字
第2785號
112年度訴字
第96號
112年度簡字
第126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03/07
112/06/01
112/11/2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否
均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6109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865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15601號
前經臺中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7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續上頁)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轉讓禁藥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6月
(共2罪)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09/26
111/09/28
(共2次)
111/10/0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
偵緝字第11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
偵緝字第119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1127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1127號
判決日期
113/12/12
113/12/12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4年度台上字
第1990號
114年度台上字
第199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05/28
114/05/2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
執字第9267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
執字第9268號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