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1572號
上 訴 人 高明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54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