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洪于婷
代 理 人  陳鼎駿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治佑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力支
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
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案件概述單、
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表等件以為釋明,且其所為聲請尚非
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書記官詹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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