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建小字第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建小字第7號
原 告 易安消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雲喨
訴訟代理人 朱嘉中
被 告 立業大樓廠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王雲生
上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
,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同法第262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
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原告嗣後始具狀向本
院撤回本件訴訟,有原告109年3月3日民事撤回聲請狀在
卷可據,而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