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129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簡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民焮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13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羅民焮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陸
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羅民焮行為後,刑法第337條之法定刑業經修正,
並經總統於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公布,於000年00月00日生
效,修正後刑法第337條之罰金刑由「5百元以下」提高為「
1萬5千元以下」,經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仍以修正前刑法
第337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故本案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7條之規定
,合先敘明。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7條之侵占
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為圖一己私利,恣意侵占他人遺失之
物,造成他人尋回物品之困難,顯然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
重,所為實不可取,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兼
衡其侵占之物業經發還被害人領回,暨其高職畢業之教育程
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之生活狀況,及於犯罪後矢口否認
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
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37條(修正前)、第42條第3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書記官許瑞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優股
109年度偵字第1313號
被告羅民焮男7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段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民焮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凌晨0時18分許,在臺中市○○
區○○路0段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外,發現為 范文團 所有並
遺失在該處價值約新臺幣(下同)2300元之皮包1個(內有
居留證1張、健保卡1張、駕照1張、銀行金融卡1張、現金14
000元)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予以侵占入己後,
隨即放入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坐墊下
置物箱內,並騎乘上開機車離去。嗣經范文團報警處理,為
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始循線查獲上情,並於108年11月20日
下午2時許,在羅民焮位於臺中市○○區○○街0段00巷00號
住處扣得前揭皮包(已發還范文團)。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羅民焮固坦承於上開時地拾獲前揭皮包,惟否認涉
有侵占罪嫌,辯稱:當時是凌晨4、5時,伊想去豐原看醫生
,就先將皮包放在機車置物箱內,途中沒有經過派出所,回
到家已經下午2、3時,警察當天就到住處找伊了,伊本來打
算回家後去還得,伊沒有侵占之意思云云。經查,被告所涉
上開罪嫌,業經被害人范文團於警詢中指訴明確,復有監視
錄影光碟、錄影畫面擷取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扣案物照片
及承辦警員職務報告書等在卷可佐。又被告時隔38小時仍未
將前揭皮包交至派出所招領,而係經警調閱監視器,循線追
查至被告上址住處後始交還,足認被告主觀上確有侵占上開
皮包之故意,其上開所辯為臨罪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是其
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檢察官林宏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書記官周淑卿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