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小字第17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小字第1722號
上 訴 人  謝迺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2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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