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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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65號聲請人 陳水木 相對人 李景星 相對人 李恒毅 相對人 李嘉 瑋相對人 李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於繼承被繼承人 涂秋絨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涂秋絨於民國(下同)①102年7月10日②102年7月1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①案外人即原抵押權人 劉秀娟 及②聲請人陳水木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1,200,000元②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嗣案外人即原抵押權人劉秀娟於104年6月5日將①抵押權讓與予聲請人陳水木,並於104年7月22日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被繼承人涂秋絨於102年7月10日簽發本票2紙,分別向①案外人即原抵押權人劉秀娟及②聲請人陳水木借用①1,000,000元②800,000元,利息未約定,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提示後未獲付款,又被繼承人涂秋絨業已於104年6月13日死亡,聲請人遂以抵押物之現在所有人即繼承人李景星、李恒毅、 李嘉瑋 、李雅雯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本票原本二件、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正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二件、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二件、債權額確定證明書原本一件、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二件、繼承系統表一件、戶籍謄本一件、除戶謄本一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函影本一件、存證信函影本四件、郵件回執影本四件等為證。又本院於105年12月20日函命相對人及關係人對本件聲請陳述意見,雖相對人李雅雯具狀陳述被繼承人涂秋絨有八次匯款紀錄云云,然債權債務關係涉及實質調查認定,非非訟程序所得審酌,本院形式審酌認聲請人之主張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司法事務官洪維偲┌─────────────────────────────────────────────────────┐│附表(土地):105年度司拍字第6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圍│├──┼───┼────┼───┼───┼────┼─┼──┼──┼────┼─────┼─────────┤│001│花蓮縣│豐濱鄉│ 丁仔漏 ││0000-000│旱│││18,841.1│全部│李景星( 公同 共有1分│││││段││0││││5││之1)、李恒毅(公同│││││││││││││共有1分之1)、李嘉│││││││││││││瑋(公同共有1分之1)│││││││││││││、李雅雯(公同共有│││││││││││││1分之1)│└──┴───┴────┴───┴───┴────┴─┴──┴──┴────┴─────┴─────────┘本件土地:
重測前:花蓮縣○○鄉○○段○○○○○○○○○○號重測後:花蓮縣○○鄉○○○段○○○○○○○○○○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