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25號原告 蔡月理 被告 郭義 和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800元(課稅現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