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15號原告菘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兆榮 訴訟代理人 彭義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欣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24,27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4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書記官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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