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嘉簡字第1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嘉簡字第11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風禾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7407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簡風禾犯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又被告前因6次竊盜案件、2次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6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下稱甲案,刑期自102年7月8日至105年6月15日,已扣除羈押日數53日);復因12次竊盜案件、11次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6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下稱乙案)。甲乙2案接續執行,甫於105年11月21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故被告假釋出監時,甲案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另被告雖已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惟既尚未生犯罪之結果,而屬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勉持、未婚、現患有衝動疾患、慢性運動性或發聲抽蓄症及輕鬱症之生活狀況、前有多次竊盜前科之素行及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竊取手段平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陳則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書記官張紜飴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7407號被告簡風禾男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鄰○○路○○○○號(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簡風禾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民國106年6月19日17時10分許,侵入嘉義縣○○鄉○○村0鄰○○00號內,四處張望著手搜尋財物之際,因屋主 林殷如 返回上址發覺而巡查家中財物損失之際,簡風禾隨即逃逸。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簡風禾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殷如於警詢中指訴情節相符,足徵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簡風禾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之竊盜未遂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檢察官陳則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書記官施明秀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