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24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豐義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緝字第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豐義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林豐義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既遂罪。
㈡爰審酌被告正值盛年,竟貪圖小利,冀望不勞而獲竊取他人
財物,其犯罪之動機實屬可議,暨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尚佳、被告前次竊盜前科,係發生在民國81年間,難認其絲毫不見悔改、被告所竊得財物價值非鉅、被告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難認其於犯罪後積極彌補損害、被告為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被害人經本院通知,迄今均未表示意見,但其於警詢表示希望給被告一個教訓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關於沒收:㈠依刑法第2條第2項,本案有關沒收部分,應適用新修正之規定。
㈡本案被告所竊得之現金新臺幣500元,並未扣案,亦未實際
合法發還給被害人,自應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書記官李曉君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緝字第1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緝字第16號被告林豐義男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0段00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豐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5年5月24日上午5時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前往 伍玉秀 所經營位於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旁之鐵皮屋麵店,趁伍玉秀尚未前來營業,而無人看顧之際,持伍玉秀藏放於該鐵皮屋旁電線桿上之鑰匙,開門進入該鐵皮屋內,徒手竊取伍玉秀放置於該鐵皮屋內之零錢新台幣500元,得手後隨即逃離現場。嗣伍玉秀發現遭竊,報警調閱附近路口監視器,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豐義於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伍玉秀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所竊得之款項,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諭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檢察官莊珂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書記官張文賓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案由摘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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