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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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22號原告臺南市第127期佃西㈠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楊淳鈞 被告 吳樹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3,454元(以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總面積,按106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價額,即29.02平方公尺×7,700元=223,454元;元以下4捨5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書記官謝婷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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