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小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苗小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苗小字第486號上訴人即被告錦華玻璃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即原告印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苗小字第486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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