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小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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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苗小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苗小字第486號原告印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錦華玻璃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