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拾伍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偽造之通用紙幣罪所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附表編號1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附表編號2所示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偽造之通用紙幣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不符合減刑之規定,但仍請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第12條之規定,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偽造││││之通用紙幣│├───────┼─────────────┼─────────────┤│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年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刑法第196條第1項│││項││││││├───────┼─────────────┼─────────────┤│犯罪日期│93年3月12日起至同年6月16日│90年10月15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案號│度毒偵字第971號│度偵字第18948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3年度易字第519號│94年度上更㈠字第289號│││││││├───┼─────────────┼─────────────┤││判決日│93年10月29日│94年11月30日│││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3年度易字第519號│97年度台上字第4638號││判決│││││├───┼─────────────┼─────────────┤││判決確│93年11月18日│97年9月19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1項3款│不予減刑││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有期徒刑3年6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苗栗地檢93年度執字第1527號│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154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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