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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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欽麟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欽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6年1月確定,於民國107年6月8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12年3月2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游欽麟因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以107年度湖簡字第3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19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次)、8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22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因槍砲案件,經士林地院以107年度審簡字第10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7年度審易緝字第33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29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8月確定;嗣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29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2次)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9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10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後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簡字第3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非字第12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另因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經新北地院以106年度簡字第52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傷害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25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7年度交簡字第37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三案經新北地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6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而本院為上揭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於107年6月8日入監執行,並於112年3月2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3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13241號函暨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憑。又受刑人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3年7月27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鄧瑋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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