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8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8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82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秀金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6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另按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暴力罪,則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與告訴人間為姊妹關係,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而被告對告訴人所為傷害犯行,係屬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亦成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家庭暴力罪無罰則規定,僅依刑法規定予以論罪科刑,併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姊妹,未能彼此尊重互愛,不思以理性方式溝通,竟毆打告訴人,造成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事實欄所述之多處傷害,對於他人之身體法益欠缺尊重,迄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審酌被告坦承犯行,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作業員、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駱映庭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4696號被告乙○○女4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弄0號5樓居臺中市○○區○○街00巷0號3樓之
5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與甲○○為姊妹,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乙○○於民國111年11月26日下午2時29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0號前,見甲○○將機車停放於上開地點,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攻擊坐在停放機車上之甲○○頭、臉部,並拉扯甲○○身上衣物,將甲○○自機車拉下,復將甲○○壓制在地徒手攻擊之,又扯下甲○○所佩戴之安全帽,手持該安全帽敲擊甲○○頭部,致甲○○受有後枕部瘀腫破皮、左臉頰腫脹、顏面多處挫傷、雙手肘挫擦傷瘀腫、雙膝挫擦傷、右足踝挫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甲○○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乙○○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甲○○警詢中之指訴、證人 周宸伊 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台南市立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1份、現場照片2張、告訴人傷勢照片4張、安全帽照片1張、監視器畫面截圖7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按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又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告訴人為被告之妹妹,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而被告傷害告訴人之行為,屬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上揭規定並未設有罰則,是應僅依刑法之規定予以論罪科刑。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檢察官張佳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書記官李智聖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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