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81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務人 曾子軒
曾韋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79,69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曾子軒於民國109年至110年間邀同債務人曾韋傑為連
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3筆,共計新臺幣201,721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3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曾子軒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111年12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79,69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曾韋傑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1810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79,693元曾子軒、曾韋傑自民國111年11月01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年息1.4%001新臺幣179,693元曾子軒、曾韋傑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52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79,693元曾子軒、曾韋傑自民國111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