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所明定,並經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著有解釋。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依本院八十八年毒聲字第六八九一號裁定送桃園看守所附設之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據此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請依法宣告沒收。經核尚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添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古玉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