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九八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六0一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萬肆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之自白⑵酒精濃度測試值、台南市警察局舉發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一紙可稽⑶證人 鄭建林 於警訊之證詞及證人 藍峰國 於
偵查中之證詞可證,被告罪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孫玉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朱小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