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三九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一三
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出租猥褻之書籍,供人觀覽,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
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書籍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一條第一
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