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沙簡字第43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四三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九七
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公然陳列猥褻物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VCD壹拾肆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三行「犯意」前補充「概括」二字,第
六行「公共場所」更正為「公眾得出入場所」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一條第一
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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