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912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九一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能源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
五九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未經許可而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能源產品之銷售業務,累犯,處有期徒刑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甲○○幫助未經許可而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能源產品之銷售業務,處拘役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汽油壹仟伍佰公升、加油機壹台(含加油槍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就被告乙○○部分補充犯罪紀錄為「前曾於民國八十八年間,
因違反能源管理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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