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豐簡字第38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三八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
字第一二一五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
,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淑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