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豐秩字第八六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豐警刑字
第三六五九八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一日一時四十五分許。
⑵地點:台中市縣○○鄉○○路○段○○號E世代網路生活館。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
機關。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關係人即少年 杜俊毅 之證言。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陳淑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