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一號
原告帆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凌志 被告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亮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依法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陳介源~B法官方彬彬~B法官許辰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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