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6年度宜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宜補字第8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陸萬肆仟零伍拾肆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捌佰柒拾元
  。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李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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