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宜補字第8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陸萬肆仟零伍拾肆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捌佰柒拾元
。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李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