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6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014號、96年度偵字第1269號),茲查被告甲○○係大陸地區人民,因其已從台灣地區出境而有不能到庭之事實,此有法務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查詢案號:96年訴字第126號,見96年度訴字第126號卷宗第27頁)附卷可資佐憑,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豫雙
法官俞秀美法官沈培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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