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06號聲請人甲○○
3號法定代理人丙○○
3號相對人乙○○
3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國稅局之財產清冊。
二、如聲請人未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蔡芬芳(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書記官蔡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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