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6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係指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於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法官僅於訴訟程序之指揮或容納當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或其他類此情形,不能認為其有聲請迴避之原因。且此種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查: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其所舉之原因均與上述情形不合,且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法官迴避,不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法院書記官唐千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