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5號原告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朱樂印刷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統一編號兼法定代理朱峯島人
號被告丙○○
號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朱樂印刷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4人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朱樂印刷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4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蔡健忠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