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96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00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甲○○之母 傅和妹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 彭士通 、 彭月英 受通知回執及 彭椿琇 受通知證明。
二、如聲請人未依前項所示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蔡芬芳(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