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玉交簡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玉交簡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玉交簡字第7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偵字第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更正如下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第1行之「民國96年7月13日上午11時許」之記載,應更正為:
「96年7月12日晚間11時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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