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33號被告即上訴人丁○○被告即上訴人甲○○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因95年家訴字第33號給付生活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各」為新台幣陸拾叁萬玖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新台幣壹萬零肆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裁判費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法院書記官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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