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380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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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380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803號原告傑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訴訟代理人丁○○
參加人凱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凱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參加人於民國90年7月23日以「片體組合玩具車之可轉動輪子機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系爭案不符新穎性及進步性要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7條及第98條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結果,於93年3月9日以(93)智專三⑴02016字第0932022170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94年10月17日、94年11月7日開庭行準備程序,命兩造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忠仁
法官吳慧娟法官林育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書記官林惠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