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8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梁大舜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梁大舜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國
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14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萬9,
5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7,11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