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家訴字第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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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家訴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家訴字第一四號
原告己○○被告庚○○
乙○○丁○○戊○○丙○○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兩造共有之坐落台南縣○○鄉○○段○○○○號、地目建、面積柒捌參平方公尺土地,應分割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壹參零點伍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庚○○取得,C部分面積伍貳貳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乙○○、丁○○、 葉正福 、丙○○、甲○○按應有部分各五分之一保持共有;B部分面積壹參零點伍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
訴訟費用由被告庚○○負擔三十分之五,被告乙○○、丁○○、葉正福、丙○○、甲○○各負擔三十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坐落台南縣○○鄉○○段○○○○號、地目建、面積七八三平方公尺土地(以下簡稱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原告應有部分六分之一,被告庚○○應有部分六分之一,被告乙○○、丁○○、葉正福、丙○○、甲○○應有部分各十五分之二。兩造間並無不予分割之特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惟屢經協議,仍無法達成協議,為此依法提起本訴。
(二)為便利共有人使用原來地上物,請求准予分割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一三0點五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庚○○取得,C部分面積五二二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乙○○、丁○○、葉正福、丙○○、甲○○按應有部分各五分之一保持共有;B部分面積一三0點五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
三、證據: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及附圖各一件。
乙、被告方面:
壹、被告庚○○部分:
一、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對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無意見。
貳、被告乙○○、丁○○、葉正福、丙○○部分:
一、聲明:同意分割。
二、陳述:
(一)不同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
(二)被告丙○○住在系爭土地上門牌號碼台南縣○○鄉○○○街○○號房屋;丁○○、葉正福戶籍亦設於此,但未住此處。
參、被告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丙、本院依職權履勘現場,並囑託台南縣歸仁地政事務所依原告所提出之分割方案製作複丈成果圖。
理由
一、本件被告庚○○、乙○○、丁○○、葉正福、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坐落台南縣○○鄉○○段○○○○號、地目建、面積七八三平方公尺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原告應有部分六分之一,被告庚○○應有部分六分之一,被告乙○○、丁○○、葉正福、丙○○、甲○○應有部分各十五分之二,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土地登記簿謄本一件為證,並為被告庚○○、乙○○、丁○○、葉正福所不爭執,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定有不可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者,法院得依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兩造間並無約定不分割之期限,系爭土地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惟因無法協議分割,為此依法提起本訴,請求裁判分割等情,為原告及被告庚○○、乙○○、丙○○、丁○○、葉正福所不爭執,則原告依前揭法條之規定,訴請判決分割,於法洵無不合。
四、又分割共有物時,法院應參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因素公平為之。經查:系爭土地地形完整,北側面臨八米道路,西側面臨二點五米道路;如附圖所示C部分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台南縣○○鄉○○○街○○號房屋一幢,現為被告丙○○使用;另尚有原告指陳所有已破舊無人居住門牌號○○鄉○○○街○○○巷○號古厝一幢等情,業經本院會同台南縣歸仁地政事務所勘測現場屬實,有現場略圖附卷可憑,被告丙○○亦自陳:伊目前在上開台南縣○○鄉○○○街○○號房屋居住使用中,復為原告所不爭,足見前述系爭土地之使用情狀堪信為真實。再查依原告就系爭土地所提出之分割方法,分割後每一筆土地,地形完整,有利於開發使用而能增加土地利用之經濟效益,且各共有人所分得之土地均面臨道路足供通行,並無分割後土地面積狹小形成畸零地之情形等優點。又參以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C部分上有前開被告丙○○居住使用中之房屋,是以依原告所提出之方割方法:由被告庚○○取得如附圖所示A部分,由原告取得如附圖所示B部分,由被告丙○○、乙○○、丁○○、葉正福、甲○○等人按應有部分各五分之一保持共有,如此可保存被告丙○○現仍使用中之建物全部,不但符合土地之使用現況,亦可發揮土地之效用,避免拆除而造成資源之浪費,並有利於被告丙○○利用或處分該建物以兼顧社會經濟利益。
五、綜上所述,本院斟酌系爭土地之現有使用狀況、對外通行問題、位置及土地整體利用之經濟性及共有人間分割利益之均衡等情,認附圖所示之分割方式,不但可發揮土地之經濟效用,亦兼顧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及對外通行問題,認以附圖所示之方法分割為適當,爰判決合併分割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第一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謝靜慧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謝素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