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司調字第10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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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司調字第1059號
聲請人 林明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雄女子監獄典獄長間聲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僅陳稱:「被告住高女監,但下周調來高二監,所以我要告他侵權行為、賠償金499萬」,為此具狀聲請調解。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狀未記載相對人完整姓名、年籍等其他得以特定當事人之資料,亦未敘明聲請調解之原因事實等,是本件調解之聲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