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522號
原 告 蔡秀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述錁 、 廖顯榮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狀之事實及
理由所載為新臺幣(下同)15,948,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52,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