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522號
原   告  蔡秀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述錁廖顯榮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狀之事實及
理由所載為新臺幣(下同)15,948,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52,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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