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九一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
乙○○丙○○己○○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柒拾萬零叁佰貳拾叁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伍拾柒萬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緣訴外人億年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稱億年公司)於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九日邀同另一被告己○○及訴外人 林欽賢 為連帶保證人,陸續向原告借款六筆,金額共計新台幣(下同)一千六百七十萬元,六筆借款均約定到期償還本金,利息則按月計付,並約定如發生授信約定書第五條所定情事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其餘被告丁○○、乙○○及丙○○則於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出具保證書,願以一千萬元為最高限額,連帶保證億年公司對原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損害賠償及其他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詎億年公司僅清償部分借款,自八十七年八月十日起即未再依約履行,已喪失期限利益,經原告聲請鈞院強制執行拍賣訴外人林欽賢提供之抵押物後,億年公司尚積欠本金四百七十萬零三百二十三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仍未清償。原告爰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負連帶清償之責。
三、證據:提出保證書影本一紙、授信約定書影本二件、借據影本三張、本院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八十八年度民執宿字第一○九八七號民事執行處通知暨分配表影本一件及戶籍謄本三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億年公司於七十九年一月九日邀同被告己○○及訴外人林欽賢為連帶保證人,陸續向原告借款六筆,金額共計一千六百七十萬元,六筆借款均約定到期償還本金,利息則按月計付,並約定如有任一筆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其餘被告丁○○、乙○○及丙○○則於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出具保證書,願以一千萬元為最高限額,連帶保證億年公司對原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損害賠償及其他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詎億年公司自八十七年八月十日起即未再依約繳納利息,已喪失期限利益,上開六筆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原告聲請鈞院強制執行拍賣訴外人林欽賢提供之抵押物後,億年公司尚積欠本金四百七十萬零三百二十三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仍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保證書影本一紙、授信約定書影本二件、借據影本三張、本院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八十八年度民執宿字第一○九八七號民事執行處通知暨分配表影本一件及戶籍謄本三份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否認或爭執原告之主張,自應視為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是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
二、從而原告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清償借款四百七十萬零三百二十三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丙、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丁、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蕭惠芳~B法官鍾啟煌~B法官劉元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洪惠玲~F0~T40附表:
┌──┬───────┬───────┬────┬─────────────────┐│編號│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率(周│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利率)├────────┬────────┤│││││逾期六個月以內按│逾期六個月以上,││││││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一│六十九萬七千八│自八十九年九月│百分之九│自八十九年十月二│自九十年四月二十│││百十元│二十一日起至清│˙一二五│十一日起至九十年│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償日止││四月二十日止││││││││││││││││├──┼───────┼───────┼────┼────────┼────────┤│二│一百六十萬一千│自八十九年九月│百分之八│自八十九年十月二│自九十年四月二十│││零五元│二十一日起至清│˙五二五│十一日起至九十年│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償日止││四月二十日止│││││││││││││││││││││││├──┼───────┼───────┼────┼────────┼────────┤│三│二百四十萬一千│自八十九年九月│百分之八│自八十九年十月二│自九十年四月二十│││五百零八元│二十一日起至清│˙二七五│十一日起至九十年│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償日止││四月二十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