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9年度旗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旗補字第130號
原   告  姚木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南廷 等間請求給付連帶債務分擔款事件,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51,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原告
  應遵期補繳之。
二、機車貸與人對於無照駕駛之機車借用人因車禍所造成借用人
  自身損害,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實務見解。
三、依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字第212號民事判決,
  原告應給付予訴外人 葉銘德 等人之損害賠償金額為2,031,10
  9元,原告以2,282,269元計算之依據為何?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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