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246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464號
上 訴 人 佳郃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徐美玲
上 訴 人 楊育展
即 原 告
被上訴人即 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6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66,902元,依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
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洪翊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