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簡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3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辛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玲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峰不銹鋼有限公司間因105
年度沙簡字第33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
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
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之書狀未依民事訴
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即就第
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部分,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其不
服部分,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何),復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上訴利益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6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480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
完整之上訴聲明;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
,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述之上訴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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