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附民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附民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九○號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
法官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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