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2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267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萬參仟伍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玖萬陸仟伍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書記官劉企萍附表:
┌───────────┬──────────────┐│未繳本金金額(新台幣)│每月應繳違約金金額(新台幣)│├───────────┼──────────────┤│60,000元以下│450元│├───────────┼──────────────┤│60,001元至100,000元│600元│├───────────┼──────────────┤│100,001元以上│1,000元│└───────────┴──────────────┘